相关决定称,经查明,2024年11月20日,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披露公告称,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宋莉的配偶史某光在2022年3月3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,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行为。其中,在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,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,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,000股,成交金额9,380元,累计卖出1,000股,成交金额9,470元;在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,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,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,000股,成交金额13,840元,累计卖出2,000股,成交金额13,880元;在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,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,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,400股,成交金额89,509元,累计卖出12,900股,成交金额90,045元。截至前述公告披露日,上述交易产生相关收益已上缴公司。
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,根据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第13.2.1条、第13.2.2条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》有关规定,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:
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第三条显示,“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%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”。换言之,现行规定中并没有禁止独立董事持有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,但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%。
虽然法律规定并未禁止,但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持股的合理性仍存在不小的争议。
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一员,独立董事既具有超然于其他董事的独立性,但同时也会受到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,其中就包括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。
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,构成短线交易。根据《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、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,包括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。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宋莉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,构成短线交易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四十四条,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股票上市规则》)第1.4条、第3.4.1条、第3.4.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《董事(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声明及承诺书》中作出的承诺。
上交所称,鲁北化工及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)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,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,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、申报和监督程序,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。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,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,诚实守信,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,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